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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級定點醫療機構:
為做好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提高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障待遇,有效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使用效益,根據《關于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通知》(邢人社辦〔2017〕15號)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醫療保險待遇調整內容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自2017年1月1日0時起由6萬元調整為8萬元。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自2017年1月1日0時起由20萬元調整為26萬元。
(二)政策調整后,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自付比例為: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至1.2萬元以下的,在職職工為15%,退休人員為12%;超過1.2萬元至8萬元的,在職職工為10%,退休職工為7%。
(三)政策調整后,城鎮職工在自然年度內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超過8萬元至21萬元部分,由大額醫療保險支付90%;超過21萬元至34萬元部分,由大額醫療保險支付95%。
(四)其他待遇不變。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調整內容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內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自2017年2月22日12時起由6萬元調整為8萬元。
(二)自然年度內2017年2月22日12時之前通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結算且進入大額醫療保險報銷的住院費用(或門診特殊疾病費用):2017年2月份發生的結算信息由所在定點醫療機構(或所在醫保經辦機構)在當月完成退費后按調整后的政策重新結算;2017年1月份發生的結算信息由所在定點醫療機構(或所在醫保經辦機構)向市信息中心申請,由市信息中心協助完成退費后按調整后的政策重新結算。
(三)自然年度內2017年2月22日12時之前通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結算且大額醫療保險已經報銷完畢的住院費用(或門診特殊疾病費用),參照基本醫療保險進行退費后按調整后的政策重新結算。
三、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管理,統籌安排,落實責任,搞好工作協調,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調整工作順利進行。
(二)各級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屬地醫保經辦機構的要求,及時準確的做好住院及門診特殊疾病的醫保結算工作。
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2月20日